从“河长制”到“河湖长制「”」 浙江新规护航幸福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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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杭州7月31日电 (钱晨菲)7月28日至31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下称《规定》),为持续推进综合治水、建设幸福河湖筑牢法治根基。新规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同时废止。
2017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是全国第一个专门针对河长制的地方法规,科学界定了各级河长职责,规范了河长制运行体系,使河长履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该法规实施以来,浙江水环境得到显著改善,也为全国类似立法贡献了经验。

随着近年来国家在河湖保护治理领域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和修改,结合治水实践需求,浙江推动原有《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迭代升级。
此次出台的《规定》立足该省水域特点,将江河、溪流、人工水道、湖泊、水库、山塘,以及列入河湖名录的池塘、塘坝等水体统一纳入治理范畴。
《规定》明确设立四级总河长、五级河湖长责任体系。具体来看,浙江设立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级四级总河长,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规定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步设立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级、村级五级河湖长。
权责清晰、闭环处置,是新规一大亮点。《规定》明确各级河湖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巡查的主要事项包括水面保洁、水体污染,藻类、水葫芦等水生生物生长,堤坝、绿道、亲水平台等设施维护,以及其他影响河湖生态环境和水安全的情形。鼓励乡级、村级河湖长运用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开展河湖巡查工作。
为进一步拓宽公众监督渠道,《规定》明确各级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河湖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及职务、监督电话、河湖名称、河湖长度或者面积、河湖长职责、整治目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上述信息可以同时通过二维码等形式予以展示。(完)
